一、保障权
根据《民法典》第189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受侵犯。”
二、财产权
根据《民法典》第375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保护他人民身安全、财产安全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本人承担;不能确定第三人责任的,由受益人承担。”
三、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6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其未到期的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民法典》第871条的规定,“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2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监护权归属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08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有教育、引导和监督的义务。”同时,《民法典》第10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法保护的是投保人的利益,同时也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在具体操作中,投保人和受益人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法保护的是投保人的利益,同时也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在具体操作中,投保人和受益人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