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核心在于:女性在离婚后是否丧失了获取家庭或住所的权利。
1: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这意味着女性离婚后有权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包括可能的住房份额。即使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子不属于她的名下,她也有权主张分割。
2:居住权《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离婚后对其在婚前所拥有的或者婚后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房产享有居住权。若她在离婚后无其他居所,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暂时居住权。
3:子女抚养权与住房关联如果离婚后女方取得了子女的直接抚养权,《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子女的生活条件应当得到保障,这包括提供适当的居住环境。因此,她有可能有权继续住在原来的家中,为了孩子的利益。
4:社会保障政府亦有义务为生活困难的离婚妇女提供一定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性住房,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相关法规。
5:个人独立离婚并不意味着女性失去了建立“新家”的权利和能力,她们完全可以依靠自身努力购买或租赁房屋,重建自己的家庭生活。
总结:综上所述,离婚后的女性并未丧失“人家”,即合法的家庭住所权益,反而在法律保护下仍有多重途径保障其居所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