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楠楠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赡养费或抚养费支付、可能的离婚协议内容以及再婚权利。
1. 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楠楠与前夫的共有财产将按照这一原则进行分配。
2. 子女抚养权:《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 抚养费/赡养费:《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楠楠可能需要支付或接收抚养费,具体数额由法院决定。
4. 离婚协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楠楠和她的前夫可能在离婚前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了协议。
5. 再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楠楠在离婚后享有再次结婚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总结::楠楠离婚后的生活会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支付等方面,她也有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权利。具体的权益实现,需依据法律规定及个人实际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