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博离婚后的现状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支付、探视权以及婚姻过错方的责任等。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问题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如果吴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隐瞒或转移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法院可以判决对方获得更多的财产补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吴博需要对自己的财产状况进行清晰的陈述和证明,避免因隐瞒或转移财产而受到不利影响。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超过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吴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如孩子的教育背景、生活环境等。
赡养费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吴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经济条件差,难以独自承担抚养费用,且对方有能力支付。
探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吴博有权要求法院判决其对子女的探视权。
婚姻过错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吴博如果能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吴博在离婚后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建议他聘请专业律师,详细了解自身权益,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