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注点在于: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而被告主张该债权转让是虚假的情况下,应如何从法律层面进行理解和分析。
一、债权转让的有效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若被告质疑虚假,可能涉及未收到有效通知或者转让协议存在瑕疵。
二、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若被告主张转让系伪造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须证明当时并未达成真实有效的债权转让共识。
三、权利来源合法性:被告可质疑原债权人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只有合法债权才能进行转让。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债权不存在或已消灭。
四、形式要件完备性:《民法典》明确规定债权转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比如书面形式。如果被告认为债权转让未按法定形式完成,则可能存在虚假嫌疑。
五、实际履行情况:被告还可以通过举证债权转让后并未有任何实质性的履行行为来支持其抗辩,例如并无支付记录或交付行为,以此证明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存疑。
综上所述,被告抗辩债权转让虚假需围绕债权转让的有效性、真实意思表示、权利来源合法性、形式要件完备性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方面展开,并辅以充分的证据支持。而法院在审理时也将据此逐一审查判断。
总结:综上所述,被告抗辩债权转让虚假需围绕债权转让的有效性、真实意思表示、权利来源合法性、形式要件完备性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方面展开,并辅以充分的证据支持。而法院在审理时也将据此逐一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