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的签字权主要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民法典》中,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民法典》规定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投保人在签名时具有最终决定权。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保险,而保险公司则有义务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保险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情况下,如果投保人选择签字,则其签字行为视为对保险合同的承诺。
然而,如果投保人拒绝签字或未做出任何实质性的承诺,则其签名无效。此时,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从理论上讲,保险受益人的签字权是可以任意行使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通常会要求投保人作出一些实质性的承诺,如放弃一定的权利、同意某些条件等。
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的签字权是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的,但一般会被认为是双方的一种共同确认。同时,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有时也会要求投保人作出一些实质性的承诺。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的签字权是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的,但一般会被认为是双方的一种共同确认。同时,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有时也会要求投保人作出一些实质性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