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相对人知道该合同存在借贷关系且不主张权利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保险受益人指定问题上,若第三人知晓夫妻间的借贷关系并且不主张权利,则保险受益人有权以其指定的受益人进行理赔。
二、案例分析
假设甲乙二人结婚后,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其中包含死亡保障条款。在甲去世后,乙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给其作为遗产,并指定乙为保险受益人。此时,乙有权以其指定的受益人身份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亦应予以支持。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相对人知道该合同存在借贷关系且不主张权利的,该合同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当保险受益人将其指定为其指定的受益人时,具备相关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时,应当尊重并遵循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同时,这也提醒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注意客户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总结:综上所述,当保险受益人将其指定为其指定的受益人时,具备相关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时,应当尊重并遵循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同时,这也提醒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注意客户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