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民事民法 > 债权债务 > 问答详情

债权转让后的清偿?

用户:153****3982 沂源县 2024-05-05 01:22 债权债务 浏览量:26598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秦健峰
秦健峰*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关注的焦点: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应如何履行债务,以及可能涉及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责任。

1. 权利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包括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2. 通知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原债权人负有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

3. 债务履行: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 抗辩权保留: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例如抵销、诉讼时效已过等,同样可以对抗新债权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可以向让与人主张。”

5. 违约责任:若债务人拒绝履行或不当履行对新债权人的债务,新债权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需在接到通知后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同时保留原有的抗辩权。原债权人有通知义务,新债权人则继承原债权人的权利。各方需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纠纷和责任。

债权转让后的清偿?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
同城律师推荐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惠州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惠州市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股权纠纷、融资借款、股权激励、改制重组、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
  • 李慧敏 专职律师
    权至尊知识产权
    绿色产品认证、银行保函、私人律师
    服务地区:汕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