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的焦点在于破产和解程序中的债权转让问题,即在企业进入破产和解阶段时,债权人是否可以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三方,以及这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
1. 债权转让合法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对附停止条件、附期限的债权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债权享有权利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权利应继续存在。因此,在破产和解程序中,债权人有权依法转让其债权。
2. 转让通知义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后,新的债权人应承担通知债务人的责任。
3. 受让人参与和解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转让后的债权人作为新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 转让对和解协议的影响:如果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转让债权,新的债权人将受和解协议约束。除非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否则和解协议规定的债务偿还方式、期限和金额等应适用于新债权人。
5. 法律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需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向法院报告。法院在审查后确认转让有效,新的债权人即可取得原债权人的地位,参与到破产和解程序中。
总结::在破产和解程序中,债权人有权转让其债权,但须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新债权人将受到已通过的和解协议的约束,并可参与后续的破产和解进程。整个过程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