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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加连带担保?

用户:198****5910 长洲区 2024-05-04 12:09 债权债务 浏览量:3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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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秦健峰惠州*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问题聚焦:用户对于债权转让中涉及的连带保证责任的理解和应用存在疑问,希望了解债权人如何在转让债权时,确保连带担保人的责任也一并转移,并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1. 债权转让通知:根据《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连带担保作为从债,随主债权一同转让,需通知担保人。

2. 连带担保的性质:《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这意味着连带担保人对债务负有直接清偿义务,不受债权人是否行使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影响。

3. 担保权益的转移:依据《民法典》第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因此,债权转让通常会伴随连带担保权益的自动转移给新债权人。

4. 担保人知情同意:虽然连带担保权益通常随债权转让而转移,但若担保人在原保证合同中有特殊约定,要求债权转让必须得到其书面同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获得担保人的确认。

5. 法律风险提示:新债权人应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且向担保人发出有效的转让通知。否则,可能面临担保人拒绝承担责任的风险。

总结:

:债权转让时,连带担保责任通常会随之转移,但须履行通知义务,确保担保人知晓债权转让情况。同时,如果原保证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可能需要担保人对此事的同意。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降低法律风险。

债权转让加连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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