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无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意味着妻子作为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自己为受益人。
2. 受益人权益保障:《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指出,“保险合同约定为受益人的,保险金应当给付受益人。”妻子作为受益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领取保险金。
3.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若妻子购买保险的对象是其丈夫,她需证明对被保险人(丈夫)有合法的利益关系,如婚姻关系,以确保合同有效。
4. 权利义务对等:妻子作为投保人,需按期缴纳保费,而作为受益人,则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获得保险赔偿或保险金。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
5. 法定受益人规定:若未明确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的,保险金归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若妻子未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保险金可能由丈夫的法定继承人享有。
综上,妻子购买保险并自设为受益人,符合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但需确保保险利益的存在,并清楚理解受益权的行使条件。
总结:综上,妻子购买保险并自设为受益人,符合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但需确保保险利益的存在,并清楚理解受益权的行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