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存保险:在生存保险中,投保人在规定期限内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公司会支付一笔生存金。例如,《保险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 定期寿险:如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其指定的受益人将获得保险赔偿。《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 全残保险:若投保人发生全残,根据保险条款,可获得保险金。《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4. 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不仅可以获得保障,还能分享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经营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应当设立独立账户,管理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收入及其投资收益。”
5. 疾病保险:投保人确诊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如《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患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总结::投保人通过购买不同类型的保险,可以在生存、死亡、全残、投资收益和疾病等情况下受益。这些权益受到《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保护,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