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权转让时,公告的相关程序及法律效力。
1. 公告目的与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债权转让需公告通知债务人。长城资产通常在国家级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
2. 法律效力:《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公告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3. 债权转让条件:依据《物权法》第192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时间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公告期满,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向资产管理公司提出。
5. 诉讼时效中断:《民法典》第195条规定,债权转让公告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自公告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总结::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债权转让时,通过合法途径公告,可以确保新老债权人权益,债务人需注意公告内容并按期履行债务,否则可能面临诉讼风险。公告不仅通知债务人,还中断了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新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