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民事民法 > 债权债务 > 问答详情

债权转让公告 长城资产?

用户:178****4471 巩义市 2024-05-04 05:24 债权债务 浏览量:21296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秦健峰
秦健峰*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问题焦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权转让时,公告的相关程序及法律效力。

1. 公告目的与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债权转让需公告通知债务人。长城资产通常在国家级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

2. 法律效力:《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公告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3. 债权转让条件:依据《物权法》第192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时间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公告期满,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向资产管理公司提出。

5. 诉讼时效中断:《民法典》第195条规定,债权转让公告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自公告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总结: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债权转让时,通过合法途径公告,可以确保新老债权人权益,债务人需注意公告内容并按期履行债务,否则可能面临诉讼风险。公告不仅通知债务人,还中断了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新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转让公告 长城资产?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
同城律师推荐
  • 李元喜 专职律师
    专注于企业服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体系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巨人企业认定、行业特许经营与服务资质、工伤赔偿
    服务地区:珠海市
  • 董倩 专职律师
    深圳岂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银行保函、履约保函
    服务地区:宜昌市
  • 蔡传文 专职律师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自诉、法律顾问、人身损害
    服务地区:合肥市
  • 李慧敏 专职律师
    权至尊知识产权
    绿色产品认证、银行保函、私人律师
    服务地区:汕头市
  • 拓娜娜 专职律师
    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公司上市、房产纠纷、离婚律师
    服务地区:西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