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
《民法典》第123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因此,子女保险指定受益人应视为共同财产。同时,《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继承权
根据《婚姻法》第1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保险指定受益人的设定,使得双方共享了保险金,增加了共有的财产。
三、信托性质
子女保险是信托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作为受益人,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进行管理,将保险金交给指定的受益人。这种信托性质有助于保障保险金的安全性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转移
子女保险主要是为了防止意外事故给家庭带来经济负担。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设定子女保险指定受益人,将风险转移给了指定的人,避免了家庭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五、财产权益保护
对于子女保险指定受益人来说,他/她有权参与保险金的管理和使用,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这不仅有助于保障自身的权益,也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总结::子女保险指定受益人夫妻,符合《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是一种合法、有效的财产权益保护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因素,确保被保险人在享受保险利益的同时,不会受到过度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