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定性:受益人的名字应清晰、准确,避免使用模糊或简称。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载明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确保受益人的身份明确无误,减少后续纠纷。
2. 完整性:受益人的全名应包括姓和名,如果受益人有别名或曾用名,应在合同中注明。参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3. 合法性:受益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是非法组织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 明确性:若设定多个受益人,需明确各自的受益份额,避免“平分”等可能导致争议的表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受益人的受益份额确定的,按确定的份额享有;未确定的,按相等份额享有。”
5. 变更权: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有权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总结::保险受益人的名字应真实、完整、明确,并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受益权的合法有效。同时,投保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受益人,但需履行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