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
1.1 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39条的规定,债权人是依据其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而享有请求支付金钱的权利的人。对于法院来说,债权人是基于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权益。
1.2 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人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进行民事活动的人。根据《民法典》第87条的规定,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行为。
二、给付义务
2.1 确认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60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履行。因此,保险公司需要确认自己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2.2 实际履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61条的规定,如果义务人没有按约定的方式或期限履行义务,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
3.1 金额:根据《民法典》第165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2 时间:根据《民法典》第165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赔偿义务,否则构成逾期支付违约金。
四、过错责任
4.1 明确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2 过失的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74条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对其主观过错负有举证责任。
五、附带民事诉讼
5.1 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民法典》第175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赔偿。
总的来说,《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违反这些原则和程序时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受害人在遭受损失时有权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赔偿。这对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结:总的来说,《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违反这些原则和程序时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受害人在遭受损失时有权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赔偿。这对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