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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发生债权 转让?

用户:150****3949 察哈尔右翼前旗 2024-05-04 03:05 债权债务 浏览量:27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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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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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关注焦点:债权转让的条件、程序及效力。

1. 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债务人不同意;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例如,基于个人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一般不适宜转让。

2. 程序: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方式可书面或口头,关键在于确保债务人知晓。

3. 效力:通知到达债务人后,转让即生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表明,债务人原有的抗辩权依然有效,不受债权转让影响。

4. 对价支付:受让人需向转让人支付债权转让的对价。《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 保证责任:若债权设有担保,担保物权可随同转让。《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指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但是,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除外。这意味着,在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抵押权可以随债权一同转让。

总结:

:债权转让在满足一定条件并完成通知程序后,对债务人生效。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和受让人承担的对价支付义务是转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担保权益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也可随之转移。

尚未发生债权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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