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证责任的连续性**: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担保该债权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债务人、保证人事后拒绝。
1:通知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的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必须及时告知保证人,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2:保证责任的范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人应对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的影响若保证为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则不论主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保证人都需承担责任。
4: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
总结::债权转让中,保证人的责任主要取决于保证类型、保证范围、通知情况以及保证期间等因素。保证责任通常会延续到新的债权人,但其权利义务的变动需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确保保证人的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