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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谁通知的?

用户:186****7184 忻城县 2024-05-04 00:18 债权债务 浏览量: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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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秦健峰惠州*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问题焦点: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人及通知方式。

1:通知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的义务人是原债权人,他们有责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

2:通知方式

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方式,但实践中,通常采取书面形式,如信函、电子邮件、公证送达等,以确保通知的证据效力。口头通知可能引起争议,除非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3:通知时间

债权转让通知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尽快进行,以防止债务人向原债权人继续履行债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通知效力

通知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悉债权转移的事实,以便其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一旦通知到达债务人,转让即对其生效,即使债务人不同意转让,也不影响其效力。

5:未通知的后果

如果原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有权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且这种履行视为有效,新的债权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

总结: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由原债权人承担,应采取可证明的方式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可能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一旦通知,债务人需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债权转让谁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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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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