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良债权转让后,管辖权如何转移?
1:管辖权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良债权转让后,管辖权的基础仍基于原合同关系。
2:协议管辖若原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原合同中约定了特定法院为管辖法院,那么在不良债权转让后,新的债权人应尊重这一约定,除非新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达成新的管辖协议。
3:法定管辖变更如果因债权转让导致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发生变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受诉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诉讼进行中的管辖权若债权转让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诉讼未终结的,由受让国有银行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5:执行阶段的管辖权在执行阶段,若债权发生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隐藏、转移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该直接责任人为被执行人,相应改变执行法院。
总结::不良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权转移,主要取决于原合同的管辖约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变化以及诉讼或执行阶段的具体情况。新债权人需遵守原有管辖约定,如有变动则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诉讼或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