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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债权转让管辖转移?

用户:143****3985 佳木斯市 2024-05-04 17:45 债权债务 浏览量:37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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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
秦健峰*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问题:不良债权转让后,管辖权如何转移?

1:管辖权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良债权转让后,管辖权的基础仍基于原合同关系。

2:协议管辖

若原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原合同中约定了特定法院为管辖法院,那么在不良债权转让后,新的债权人应尊重这一约定,除非新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达成新的管辖协议。

3:法定管辖变更

如果因债权转让导致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发生变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受诉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诉讼进行中的管辖权

若债权转让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诉讼未终结的,由受让国有银行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5:执行阶段的管辖权

在执行阶段,若债权发生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隐藏、转移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该直接责任人为被执行人,相应改变执行法院。

总结:

:不良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权转移,主要取决于原合同的管辖约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变化以及诉讼或执行阶段的具体情况。新债权人需遵守原有管辖约定,如有变动则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诉讼或执行程序。

不良债权转让管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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