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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债权债务转让?

用户:140****7508 海南区 2024-05-04 18:06 债权债务 浏览量: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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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秦健峰惠州*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问题:在江苏省内,关于债权债务的转让过程、条件及效力等问题的关注。

一、转让条件(《民法典》第545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约定不得转让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除外。

二、通知义务(《民法典》第546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债务抗辩权(《民法典》第548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四、从权利转移(《民法典》第547条):

债权转让的,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五、法律责任(《民法典》第549条):

让与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清偿。

总结:

:在江苏地区,债权债务转让需符合法定条件,及时通知债务人,并尊重债务人的抗辩权。从权利通常随主债权一同转让,但特定情况下除外。若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债务人有权申请撤销不当清偿。在整个过程中,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至关重要。

江苏债权债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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