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江苏省内,关于债权债务的转让过程、条件及效力等问题的关注。
一、转让条件(《民法典》第545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约定不得转让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除外。
二、通知义务(《民法典》第546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债务抗辩权(《民法典》第548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四、从权利转移(《民法典》第547条):
债权转让的,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五、法律责任(《民法典》第549条):
让与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清偿。
总结::在江苏地区,债权债务转让需符合法定条件,及时通知债务人,并尊重债务人的抗辩权。从权利通常随主债权一同转让,但特定情况下除外。若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债务人有权申请撤销不当清偿。在整个过程中,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