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债权转让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1: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得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仍可以向第三人履行;但是,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得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形,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时生效。
2: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必要条件。
3:转让的范围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4:债务人的抗辩权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保护债务人的权益第五百四十九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总结::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时生效,受让人取得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原有抗辩权。在保护债务人权益的同时,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