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是否属于公务员身份。这需要从法律定义、工作性质、身份归属、薪酬待遇以及权利义务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而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第四条的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中统筹调配担任法律顾问。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且在相关领域有较高造诣和声誉。外聘法律顾问应当与聘请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聘用期限、工作报酬及支付方式、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定义,“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并不属于公务员范围,而是通过合同形式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
“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与政府重大项目的谈判,协助起草、审核政府合同和规范性文件,代理政府参加诉讼活动等。这些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不是政府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而是通过合同关系提供专业服务的外部人员。
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归属于聘请单位,但并不属于政府机关的正式编制内人员。他们不受公务员管理规定约束,也不享有公务员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政府法律顾问的薪酬待遇一般由聘请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这与公务员的薪酬体系不同,公务员的工资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政府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公务员则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严格约束,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综上所述,“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并非公务员,而是通过合同形式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他们虽然受政府聘请,但其身份、薪酬待遇以及权利义务等方面均与公务员存在显著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