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债权人是否可以在转让债权后要求债务人支付剩余款项?
1. 债权转让效力:根据《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一旦转让完成,新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 通知义务:《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通知是债权转让生效的关键步骤。
3. 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债权已转让,债务人仍可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对抗新债权人(《民法典》第548条)。这包括对债权存在异议、债权已履行完毕等情况。
4. 尾款支付责任:若债务人未支付的尾款属于有效且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部分,则新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支付。债务人不能因债权转让而逃避应承担的付款义务。
5. 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未支付尾款,可能构成违约。新债权人可根据《民法典》第580条,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总结::债权人转让债权并不影响其对未支付尾款的追索权,只要转让程序合法并已通知债务人,新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剩余款项。债务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否则可能面临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