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购车贷款中,银行通常会要求成为保险受益人,这是合同的一部分,确保其贷款安全。
1:担保权益《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照当事人的约定。银行作为贷款提供者,设置自己为保险受益人是对贷款的一种担保,确保在车辆受损或丢失时,贷款能得以偿还。
2:风险转移根据《保险法》第18条,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有效基础。银行作为债权人,对贷款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有权成为保险受益人以分散风险。
3:保险理赔若车辆发生事故,根据《保险法》第22条,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银行作为受益人,有权主张保险赔偿,用于抵偿未还贷款。
4:优先权保障《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银行作为保险受益人,其债权在理赔中具有优先权,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总结::建行作为贷车款的金融机构,要求成为保险受益人是基于合同约定、担保权益的设立、风险转移的需要、保险理赔流程以及债权优先权的法律保障。这一做法旨在确保贷款的安全回收,符合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物权法、保险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