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农行(中国农业银行)在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合法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27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或者接受的抵债资产,不得自行处理,但可以通过出售、置换、委托销售等方式进行处置。”农行有权依法转让不良债权。
2:程序性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办法》规定,农行在转让不良债权时需遵循公开透明原则,通常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3:债权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权转让,但应当通知抵押人。”农行转让债权时,需确保债务人知悉并保障新债权人权益。
4:价格确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农行应合理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转让价格应基于独立第三方评估结果。
5:责任转移根据《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农行转让不良债权后,相应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总结::中国农业银行在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公开透明性,合理定价,同时通知债务人并确保新债权人的权益。此外,转让后,相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但特定于原债权人的从权利不一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