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民事民法 > 债权债务 > 问答详情

债权转让管辖特殊原则?

用户:168****3359 芝罘区 2024-05-04 14:12 债权债务 浏览量:35350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秦健峰惠州
秦健峰惠州*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问题焦点:债权转让后的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有何特殊的法律规定。

1:契约自由原则与法定管辖结合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债权转让中,原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原则上对受让人有效,除非另有约定。

2:实际联系地原则

若原合同中无管辖协议或协议无效,《民事诉讼法》第23条指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住所地或原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3: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于涉及特定领域的债权转让,如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民事诉讼法》中有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些专属管辖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

4: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其诉讼管辖的确立,但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实际接收地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总结:

综上所述,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管辖权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原合同中的管辖协议、被告及合同履行地、专属管辖规定以及债权转让通知等因素,并遵循契约自由、实际联系地等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管辖特殊原则?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秦健峰惠州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惠州市
同城律师推荐
  • 蔡传文 专职律师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自诉、法律顾问、人身损害
    服务地区:合肥市
  • 李慧敏 专职律师
    权至尊知识产权
    绿色产品认证、银行保函、私人律师
    服务地区:汕头市
  • 拓娜娜 专职律师
    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公司上市、房产纠纷、离婚律师
    服务地区:西安市
  • 范向军 专职律师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服务地区:惠州市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