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债权转让后的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有何特殊的法律规定。
1:契约自由原则与法定管辖结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债权转让中,原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原则上对受让人有效,除非另有约定。
2:实际联系地原则若原合同中无管辖协议或协议无效,《民事诉讼法》第23条指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住所地或原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3: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涉及特定领域的债权转让,如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民事诉讼法》中有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些专属管辖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
4: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其诉讼管辖的确立,但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实际接收地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总结:综上所述,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管辖权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原合同中的管辖协议、被告及合同履行地、专属管辖规定以及债权转让通知等因素,并遵循契约自由、实际联系地等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