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债权转让后的诉讼案由。
1:案由变更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新的债权人,这可能导致原合同关系的主体发生变化。因此,如果发生纠纷,案由可能从原来的“借款合同纠纷”或“买卖合同纠纷”等转变为“债权转让纠纷”。
2:法律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诉讼主体新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诉讼主体变为新的债权人和原债务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了起诉条件,其中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新的债权人成为适格的原告。
4:证据要求债权转让需有书面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因此,债权转让协议和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文件将成为关键证据。
5:法律责任如果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新的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总结::债权转让后的立案案由通常为“债权转让纠纷”,新的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并需要提供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据进行诉讼。诉讼主体变更为新的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且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