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义与选择权**: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有权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受益人。这意味着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个人作为其在身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1:明确指定《保险法》要求受益人的指定应明确无误。如果未明确指定,保险公司将按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支付保险金(《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因此,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中清晰、具体地指出受益人身份。
2:变更权投保人也有权更改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二款)。这一权利保障了投保人在不同生活阶段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受益人。
3:优先权保险金支付给指定受益人,优先于被保险人的债权人(《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这确保了保险金直接用于保障受益人的利益,而非被用于偿还债务。
4:受益权的法律性质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被保险人身故后才能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这意味着受益人在被保险人生前无权主张保险金,只能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总结::指定身故受益人在保险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享有明确的权益保障。投保人有自由选择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且受益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优于其他债权。同时,受益权的实现依赖于被保险人身故这一特定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