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可以由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自由指定,若指定为妻子,这在法律上是完全可行的。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1:合同自由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事项。”这意味着投保人有权选择妻子作为受益人。
2:权益保障《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如果妻子不是劳动者,投保人可直接指定她为受益人。
3:变更权《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因此,若需更改受益人,妻子的身份可以随时调整。
4:优先权《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若无其他情况,妻子作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
5: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配偶;……”妻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即使未被指定为受益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依法取得保险金。
总结:综上,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投保人完全可以将妻子指定为保险受益人,并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但需注意,一旦指定,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确保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