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合同法》第44条,当事人有权自愿订立合同,选择受益人。姐姐作为投保人,有权决定弟弟为保险受益人。
2.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12条要求保险合同的设立必须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姐姐可能基于亲情关系对弟弟的生命或健康有利益,故可为其购买保险。
3. 受益人指定:《保险法》第39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弟弟作为指定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4. 权利义务对等:《民法通则》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弟弟作为受益人,无须支付保费,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获得保险赔偿,这也符合公平原则。
5. 受益权变更与继承:《保险法》第49条,受益人的变更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若姐姐在保险期间内变更受益人,弟弟的权益将受影响。若姐姐去世,未明确变更,弟弟作为原指定受益人,仍可依法继承保险金。
总结::姐姐将弟弟设为保险受益人,是其合同自由权和保险利益的体现,同时也遵循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弟弟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享受保险赔偿。然而,受益权可能因姐姐的意愿改变或法定继承规则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