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寿保险中,受益人的设定通常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1. 明确指定:根据《保险法》第39条,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并可明确各自的受益份额。例如,“甲指定乙为第一顺位受益人,享有50%权益;丙为第二顺位受益人,享有剩余50%权益”。
2. 受益顺序与比例:《保险法》并未限制受益人的数量,但需明确受益顺序和比例。如未指定比例,视为等额享有。如:“甲指定乙、丙为受益人,未指定比例,则两人各占50%”。
3. 变更权:根据《保险法》第41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变更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不影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
4. 保护权:《保险法》第42条规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未指定继任受益人,保险金将给付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5. 权利义务对等:《民法典》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但也需履行相应义务,如配合保险公司调查等。
总结::人寿保险受益人数及比例设定需明确、合法,投保人有变更权,受益人死亡或未指定时,保险金将按法定程序处理。受益人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义务,确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