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权益的继承性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这意味着,即使受益人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仍有权被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表明,受益人在生前未完全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可在其去世后由遗属申领。
三、遗属权益的保障
参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同样,遗属有权获取受益人在企业年金中的权益。
四、养老保险缴费的处理
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未领取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特殊情况下养老保险的处理
在特定情况下,如受益人移居国外,《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规定,其养老保险权益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总结::养老保险受益人的权益在死亡后并不会消失,而是通过法定继承人或遗属继续享有。相关法律规定了养老保险的继承性、待遇的终止、遗属的权益保障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确保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