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我们来看看保险受益人的身份设定是否合法。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二、其次,如果保险受益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明确指定受益人,则根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或者指定多个受益人的除外。”
三、然后,我们需要考虑保险利益分配的问题。根据《保险法》第179条的规定:“受益人在收到保险赔偿或者给付后,有权对保险金额提出异议,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将异议内容和处理结果告知受益人。”
四、再者,如果保险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向保险人提出请求,则保险人无权拒绝支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81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就是“保险人未行使权利”的问题。
五、最后,我们可以看看关于变更受益人的法律规定。根据《保险法》第83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变更,按照本法的规定办理。”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于保险受益人的设置和权益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受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设立保险受益人,也可以随时更改受益人。但在变更受益人时,受益人应该依法向保险人提出请求,并遵守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
总结: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于保险受益人的设置和权益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受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设立保险受益人,也可以随时更改受益人。但在变更受益人时,受益人应该依法向保险人提出请求,并遵守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