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约定优先**:根据《保险法》第42条,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指出保险金的支付目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保险受益金主要用于补偿或保障受益人的损失,而非抵债。这是基于对合同双方权益的基本尊重。
1:债权债务独立性依据《物权法》第237条,保险金属于债权,与债务人财产的其他债权债务是相互独立的。除非合同特别规定,否则不能直接用于清偿债务。
2:保护弱势群体从社会公正角度看,保险制度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家庭和利益,尤其是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用保险金抵债可能侵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不符合公共政策原则。
3:法律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4条规定,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保险人不得将保险金用于清偿债务。
4:司法实践支持过往的司法案例中,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保险受益金用于抵债,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某案判决中明确指出:“保险金是为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不得随意抵扣债务。”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受益金不用于抵债,这是由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所决定的。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保险合同有明确约定,且经过法定程序,否则保险受益金不得用于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