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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 债权转让?

用户:149****3694 株洲市 2024-05-03 20:24 债权债务 浏览量:35269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秦健峰
秦健峰*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问题: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的债权转让案件中,用户关注的主要焦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转让的效力

债权人是否可以自由地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以及这种转让行为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同时,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瑕疵的责任承担

如果转让的债权存在瑕疵,例如债务人已履行完毕或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原债权人应否对此负责。依据《民法典》第551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处理

债权转让后,是否影响原有的优先权或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第55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转让协议的效力及争议解决

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内容的合法性,以及纠纷时的解决途径。依据《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5:转让后的履行与救济

受让人如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及在债务人违约时的救济措施。依据《民法典》第558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入享有抵销权或者其他权利的,新债务人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但是新债务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这些权利。”

总结:

:在江苏高院处理的债权转让案件中,主要涉及债权转让的效力确认、瑕疵责任分配、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处理、转让协议效力以及违约后的履行和救济等多个方面。实践中,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公正裁决。

江苏高院  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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