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前夫购买保险时,其前女友可以作为受益人。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为自己谋取或者减轻债务的,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前女友需提供自己自愿签署的同意书,且该同意书不得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共同决定或者一方因抚恤、救助等需要支出的家庭费用,以及由双方协议处理或者依法处理的其他财产。因此,在前夫购买保险时,其前女友作为其前夫的配偶,有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从法律层面来看,前女友作为受益人,其具有以下法律依据:
1. 根据《婚姻法》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前女友作为前夫的配偶,有权利享受前夫购买保险所产生的收益。
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为自己谋取或者减轻债务的,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前女友提供自己自愿签署的同意书,且该同意书不得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共同决定或者一方因抚恤、救助等需要支出的家庭费用,以及由双方协议处理或者依法处理的其他财产。因此,在前夫购买保险时,其前女友作为其前夫的配偶,有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综上所述,从法律层面来看,前女友作为前夫的配偶,具有作为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购买保险时,前女友需提供自己自愿签署的同意书,且该同意书不得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同时,前女友有义务为其前夫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总结:综上所述,从法律层面来看,前女友作为前夫的配偶,具有作为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购买保险时,前女友需提供自己自愿签署的同意书,且该同意书不得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同时,前女友有义务为其前夫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