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债权转让协议的时效性,即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第三方后,受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期限。
1:时效起算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债权,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生效。”因此,时效通常从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受让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
3: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在债权人或受让人提出请求、债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情况下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三年。《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这些情形。
4:时效抗辩权债务人在时效期满后可以行使时效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但若债务人自愿履行,不得以其已过时效为由要求返还(《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5:权利存续虽然诉讼时效届满,债权本身并不消灭,只是丧失了强制执行力。若债务人自愿偿还,受让人仍有权接受(《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五百五十七条)。
总结::债权转让协议的时效主要受《民法典》调控,时效为三年,从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起算,可因特定情况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债权,仅影响受让人的强制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