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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抵销关系?

用户:176****6502 禄丰县 2024-05-03 16:06 债权债务 浏览量:2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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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
秦健峰*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关注焦点: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抵销权是否仍然存在,以及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处理这种抵销关系。

1. 债权转让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一旦债权转让完成并通知到债务人,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2. 抵销权保留:《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即使债权已转让,原债务人仍享有法定抵销权,前提是新债权人和原债务人之间存在可抵销的债务。

3. 抵销通知义务:若原债务人欲行使抵销权,需向新债权人发出抵销通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 法律风险防范:新债权人应当谨慎审查原债权是否存在潜在的抵销风险,可通过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加入关于抵销权的明确条款,限制或排除原债务人的抵销权,保护自身权益。

5. 诉讼救济途径:如果新债权人认为原债务人滥用抵销权导致其损失,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抵销无效或要求赔偿。

总结:

:债权转让后,原债务人仍可能享有抵销权,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前通知新债权人。新债权人应了解抵销风险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

债权转让抵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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