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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成立工程?

用户:143****8489 江孜县 2024-05-03 17:07 债权债务 浏览量:3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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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秦健峰惠州*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问题焦点:债权转让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效力及操作程序。

1:债权的有效性

根据《民法典》第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在建设工程中,只要不违反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债权人有权进行转让。

2: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55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转让人在工程中转让债权时,必须确保债务人收到有效的转让通知。

3:保证责任的处理

如果债权有保证人,《民法典》第701条规定,债权转让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保证人的责任不会因债权转让而改变。

4:从权利的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557条,债权转让的,从债权一并转让,但是该从债权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在建设工程中,例如利息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等通常随主债权一同转让。

5:抗辩权的行使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根据原债权关系对抗受让人,即债务人可以基于债权存在的瑕疵或自身享有的抗辩事由,拒绝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义务(《民法典》第558条)。

总结:

:债权转让在建设工程中是合法的,但需注意债权有效性、通知债务人、保证责任、从权利转移以及债务人抗辩权等问题。同时,应遵守合同中的具体约定,确保转让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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