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填写婚姻伴侣时,需要确保其真实、合法。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并尽量列举完整的法律依据原文。最后进行总结。
一、婚姻状况
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结婚的,婚姻状况为夫妻;离婚的,婚姻状况为非夫妻;未离婚的,婚姻状况为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婚姻状况为夫妻。
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关系终止:(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二)离婚;(三)终止妊娠;(四)实施家庭暴力;(五)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六)有重大理由不同意离婚;(七)未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夫妻义务;(八)未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夫妻义务。”因此,婚姻状况为夫妻且未离婚。
3.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但是不影响继续履行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离婚需征得另一方同意。
二、子女状况
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结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年龄为二十周岁。自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登记后,子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子女可以生两个子女。”因此,子女状况为第一个子女,且已满二十周岁。
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夫妻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子女应当遵循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生育子女的一方有权随时终止妊娠;另一方不同意终止妊娠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医学伦理机关予以终止。”因此,子女状况为已满二十周岁且具备生育能力的子女。
三、父母状况
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结婚的,父母享有子女的权利,子女享有父母遗产继承权。父母有子女且未离婚的,其子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父母状况为父母且未离婚。
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夫妻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子女应当遵循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生育子女的一方有权随时终止妊娠;另一方不同意终止妊娠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医学伦理机关予以终止。”因此,父母状况为父母且已满四十周岁。
四、家庭财产状况
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结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家庭财产状况为夫妻共同财产。
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支付余款的,该支付行为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家庭财产状况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受益人权益
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结婚的,婚姻状况为夫妻;离婚的,婚姻状况为非夫妻;未离婚的,婚姻状况为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受益人应填写为夫妻。
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但是不影响继续履行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离婚需征得另一方同意。
3.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受益人应填写为夫妻中的一方。
4.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还是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子女仍为父母双方的子女。
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应填写婚姻伴侣为夫妻,且婚姻状况为夫妻且未离婚,子女状况为已满二十周岁且具备生育能力的子女,父母状况为父母且已满四十周岁。受益人权益方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需征得另一方同意,离婚后子女仍为父母双方的子女。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应填写婚姻伴侣为夫妻,且婚姻状况为夫妻且未离婚,子女状况为已满二十周岁且具备生育能力的子女,父母状况为父母且已满四十周岁。受益人权益方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需征得另一方同意,离婚后子女仍为父母双方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