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民事民法 > 债权债务 > 问答详情

债权转让未成立?

用户:171****5847 乐山市 2024-05-03 15:11 债权债务 浏览量:31857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秦健峰惠州
秦健峰惠州*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关注的焦点可能是:债权转让是否已生效,以及判断其效力的法律依据。

1:转让协议的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因此,转让协议需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无效。

2: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即使签订了转让协议,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可能不成立。

3:债权的可转让性

如果债权具有人身性质,如抚恤金、养老金等,根据《民法典》规定,这类债权通常不能转让。此外,如果合同明确禁止债权转让,也会影响转让的效力。

4:转让的完整性

《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这意味着转让必须包括所有相关权益,否则可能影响转让的效力。

5:转让对第三方的效力

《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表明债务人有权对抗受让人,如果存在合法抗辩理由。

总结:

:债权转让的成立需满足合法协议、通知债务人、债权可转让性、转让完整性和尊重债务人抗辩权等条件。若其中任何环节不符合法律规定,都可能导致债权转让未成立。在具体案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参照《民法典》进行详细法律分析。

债权转让未成立?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秦健峰惠州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惠州市
同城律师推荐
  • 李慧敏 专职律师
    权至尊知识产权
    绿色产品认证、银行保函、私人律师
    服务地区:汕头市
  • 李元喜 专职律师
    专注于企业服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体系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巨人企业认定、行业特许经营与服务资质、工伤赔偿
    服务地区:珠海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范向军 专职律师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服务地区:惠州市
  • 董倩 专职律师
    深圳岂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银行保函、履约保函
    服务地区:宜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