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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发票抬头?

用户:159****7151 钟山区 2024-12-20 18:03 债权债务 浏览量:3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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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秦健峰惠州*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问题:债权转让发票抬头应如何填写? 法律分析: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抬头是指接受发票的单位名称。
  2. 债权转让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在开具债权转让发票时,发票抬头应写明接受发票的单位名称。
  3.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如实开具。
  4.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发票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合法取得,并按照规定使用。

中国法律依据原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开具发票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二十条:“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进行开具。”

总结:债权转让发票抬头应填写接收发票的单位名称,具体操作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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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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