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债权转让是否意味着担保权一并转让? 法律问题分析: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主债权转移的,担保债权同时转移,但保证人在原保证合同中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担保物权具有排他性,即一个担保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担保物权。因此,当债权转让时,担保权不会随着债权一起转让,而是仍然属于原来的债权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将借款利息转为本金计入新借款合同内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法院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相应的利息。
最后,《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知,抵押权并不随债权一同转让。
综上所述,债权转让并不意味着担保权的转让。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担保权仍属于原来的债权人,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