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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通转让不让转让了?

用户:195****9342 平阴县 2024-12-20 18:03 债权债务 浏览量:1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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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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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债权人转让债务给第三人时,如果转让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债权人或者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那么转让行为就有可能导致转让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履行。因此,债权人应当在转让发生后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于债权的顺利转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8条也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应的对价;债权人转让义务的,受让人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这表明,当债权人转让债务时,必须通知债务人或其继承人,否则转让无效。

  3.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21年)第218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债权人转让债务给第三人时,需要提前通知债务人或其继承人,以免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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