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将债务转为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也规定:“公司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交易中换入或换出的资产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在记账凭证中注明该交换性质及其产生的损益”。所以,对于债权转让行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