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民事民法 > 债权债务 > 问答详情

债权转让必须是确定债权吗?

用户:179****4395 呼兰区 2024-05-03 21:46 债权债务 浏览量:39577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秦健峰惠州
秦健峰惠州*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关注焦点:债权转让是否需要特定为已确定的债权?

1. 债权性质:根据《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合同约定不得转让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这表明债权转让并不局限于确定债权,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定即可。

2. 未决债权:对于尚未明确数额或存在争议的债权,理论上也可以转让,但可能面临受让人风险增加的问题,因为不确定的债权可能无法全额实现。

3. 风险告知:债权人转让潜在不确定债权时,有义务向受让人充分揭示风险,否则可能因隐瞒事实而构成欺诈。

4. 法律效力:如果债权在转让后得到确认,那么转让行为有效;若最终确认债权不存在或减少,可能需要根据双方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调整转让价格或解除转让。

5. 转让程序:无论债权是否确定,其转让都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通知债务人,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总结:

:债权转让不一定要求债权已完全确定,但涉及未定或争议债权时,需充分披露风险,并依法履行转让程序,保护各方权益。同时,债务人也应收到转让通知,以保证其对抗权不受侵害。

债权转让必须是确定债权吗?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秦健峰惠州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惠州市
同城律师推荐
  • 服务地区: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 李慧敏 专职律师
    权至尊知识产权
    绿色产品认证、银行保函、私人律师
    服务地区:汕头市
  • 李元喜 专职律师
    专注于企业服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体系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巨人企业认定、行业特许经营与服务资质、工伤赔偿
    服务地区:珠海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