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债权转让后,原债权是否消失。
1. 债权性质保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由此可知,债权转让并不改变其原有的性质,只是权利主体发生了变化。
2. 债权转移:《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表明,债权转让后,新的债权人取代原债权人,但原债权并未消失,只是权利义务关系转移到了新债权人。
3. 债务人权益:第五百四十七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说明,原债权依然存在,只是债务人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义务。
4. 债权转让效力: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此条文表明,原债权的效力并未因转让而消失,而是转移给了新债权人。
5. 权利义务延续:债权转让后,原债权的从权利和附随义务一般也随之转移,原债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继续存在。
综上,债权转让并不会使债权消失,而是原债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发生了变更,债权的内容和效力保持不变。
总结:综上,债权转让并不会使债权消失,而是原债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发生了变更,债权的内容和效力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