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债权人在未全额受偿的情况下,将部分债权进行转让,转让金额低于原债权总额。
1:债权转让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只要不违反上述规定,债权人有权选择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即使金额低于原债权。
2: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即使转让金额低于原债权,债权人仍需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无效。
3: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只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无需关心转让金额是否低于原债权(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这意味着债务人不能因转让金额低于原债权而拒绝履行。
4:受让人的权益受让人在接受部分债权转让后,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可就其受让部分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即使转让金额低于原债权,不影响受让人对这部分债权的行使。
5:原债权人的责任原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后,对剩余债权仍有权主张,但不得对已转让部分重复主张(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这意味着,即使转让金额低于原债权,原债权人不能对已被转让的部分再行转让或主张。
总结::债权人在合法范围内可自由转让债权,即使转让金额低于原债权总额,只要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转让行为有效,且不影响债务人和受让人的权益。同时,原债权人需对剩余债权负责,不能对已转让部分重复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