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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债权转让之后还是债权?

用户:154****1849 蚌山区 2024-05-03 15:51 债权债务 浏览量: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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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秦健峰惠州*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问题焦点:优先债权在转让后,其性质和效力是否保持不变,即仍然是债权。

1: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意味着包括优先债权在内的任何债权都可以依法转让。

2:优先权的维持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质权一并转移。”这表明,债权的优先权特征在转让后仍然有效,不会因转让而消失。

3:通知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对于优先债权,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优先清偿义务。

4:受让人权益

受让人在接受优先债权转让后,享有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优先清偿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5:限制性规定

尽管优先债权可转让,但若原债权存在特定限制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况,如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禁止等,转让可能无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总结:

:优先债权在符合法定程序并通知债务人后,可以转让且其优先权特性保持不变,受让人将享有与原债权人相同的优先清偿权益。然而,转让行为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合法有效。

优先债权转让之后还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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